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17   点击数:32122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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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

 (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中规定的1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R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2.热处理及卷板机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中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的内容调整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卷板机条件的内容调整为: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与主要产品相适应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力不能满足个别产品的要求时,可委托分包方进行,但筒体纵焊缝焊接工作应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完成。

属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五)关于生产场地搬迁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如搬迁至许可证批准地址以外的场地进行生产时,应当进行确认评审。但评审程序可简化,评审内容主要针对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审查。如生产资源、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或气瓶原生产线整体迁移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

 (六)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单位资格。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的单位,应当具备至少5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资格的人员,并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资格(仅从事带压密封工作的,需在证书上注明“仅限带压密封”)。

 (七)关于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第四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

二、关于更换罐车底盘问题

对于在用液态气体低温绝热罐车,当其走行部分不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时,罐车产权人可以更换其走行部分。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罐车走行部分的更换,原则上应当由罐车原制造单位进行,如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具备罐车制造资格,并具有低温绝热罐车罐体制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进行。罐车产权人在更换罐车走行部分前,应将原罐车资料交罐车制造企业。负责更换罐车走行部分的制造企业应当对罐车资料、罐体及其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完成更换走行部分的罐车,其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造企业应当对所更换罐车的质量负责,并向罐车产权人提供罐车改造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返还原相关资料。

 (二)罐车走行部分更换完成后,罐车产权人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罐车登记资料向原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变更车牌号码及IC卡中相关信息,其他登记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可不变。

三、关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的压力范围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的额定蒸汽压力由1.6MPa修改为2.5MPa。

 (二)对采用T型接头连接的锅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设计文件应经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评审后方可用于生产,不再另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四、关于执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标准的问题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已经颁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代替《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T4730-1994)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此标准进行无损检测。为便于工作的平稳过渡,对于锅炉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检验检测单位也可按照锅炉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但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将原引用的 GB3323-1987《钢溶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等无损检测标准过渡为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便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修订完善。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有关单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监察 意见 

抄送: 特种设备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3月30日印发

录入:周春慧                                                    校对:张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