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REGIO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IASEA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业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行业自律管理为重点,深入贯彻“集聚人才、服务社会、公平公正、 认真负责、科学论理、诚信为本”的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特种设备事业的发展提高。团结广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方面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学术活动,普及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和管理方面的科技知识,为繁荣我区的特种设备事业做出贡献。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导。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有关团体、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2、普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和节能知识;

  3、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人员培训考核、业务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等任务。

  4、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和报告会,以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参与事故分析、鉴定并提出建设性技术意见,帮助制订预防性措施,促进节能和安全生产;

  6、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相关规程和标准提出执行和修订建议;

  7、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单位提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工作中有革新创造的科技工作者或有突出贡献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使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或由本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和咨询服务工作;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经常与本协会保持密切联系;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