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点击数:3250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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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特种设备行业的自律和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倡导下形成的,是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反对与抵制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也适用于行业其他的非会员从业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气体充装等国家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信守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持定价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压价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抢占市场,危害行业正常市场环境。

第七条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纳税,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信执业,禁止商业贿赂,树立“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九条 倡导企业间的团结合作,发挥企业和行业优势,做大做强企业,发展企业优秀文化,共建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

第十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恶性竞争。对行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协会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执行中产生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协会反映,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 为促进公约的实施,在协会内定期开展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四条 协会应对尚未加入协会的行业其他从业单位,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他们遵守。

第十五条 行业从业单位违反本公约,任何单位均可及时向协会举报;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公开谴责和法律诉讼等,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追究,以维护行业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表彰活动以及公约执行情况的其他调查等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